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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运营教育营地的有关事项
为了更好地为会员提供完善、优质、周到的服务,解决不少机构建设营地后专业运营人员缺乏的问题,发挥协会资源整合共享的平台优势,特推出户外教育营地合作运营的特色服务。
一、合作背景
为适应国内营地教育市场不断发展的要求,履行协会为会员服务的基本职能,实现功能转型,整合各类现有资源,提升建设营地运营多元化效益,加强全民素质培养和青少年素质教育,弘扬中华文化,促进青少年全面成长,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作出贡献。
二、合作宗旨
协会提供对接营地专业运营服务机构与营地建设单位进行合作。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建立密切、双赢、可持续发展的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特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三、合作目标
双方通过沟通确定合作关系后,形成合作的内容和项目的初步框架,形成紧密的伙伴关系,保证营地建设机构投资建设的营地能够迅速启动,快速进入正常运营轨道,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升扩大双方机构的品牌影响力,最终双方未来的市场扩张策略并获得市场份额,为双方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四、合作领域
合作双方认同对方为文化产业战略合作伙伴,认同对方企业理念及价值。营地建设方利用自己的场地、区位资源、基本设施、品牌影响力及适量投资进行项目合作;营地运营方则利用全国机构影响力、全国行业协会平台背景支持、青少年营地教育专家学者、全国互动网络布点、营地系列教育课程开发、活动组织技术技能、一线师资力量和全国媒体资源等优势与营地建设方合作。共同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五、合作方式
1、营地建设方主要提供以建设营地区域为主的住宿、餐饮、活动场所等基本设施及服务。并承担市场宣传推广营销。
2、营地运营方主要负营地教育运营平台、客户资源、师资力量、技术指导、运营管理、课程研发设计、培训道具以及各类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等。并负责市场宣传推广营销。
3、合作双方,均以自己的平台和自媒体和网络上进行合作项目的宣传推广。
4、如有需要,营地建设方为营地运营方免费提供当地合作机构或公司注册地址。
5、 合作双方按照营地运营每年净利润(扣除所有运营成本后的净利润)营地建设方* %、合作运营方*%。
六、合作营地运营双方的权利义务:
1、双方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成为项目合作伙伴。并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和品牌。
2、营地建设方负责营地基本服务功能及设施设备,具备学员营地教育活动所需的住宿、餐饮、活动场地、拓展体验器材、教学教室等基本要求。
3、以建设方基础,由运营方负责成立一教育培训项目部门,分离于建设方机构相对独立运营。建设方提供必要的场地、办公场所、生源渠道;运营主要负责教育培训运营、师资力量统筹协调、培训技术指导、市场宣传推广营销、课程研发设计、培训道具制作采购以及各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实施等。
4、在项目运营品牌上,可以双方优势打造新的品牌,也可以无偿利用目前甲乙双方得自一方的原有品牌进行运营。
5、合作双方均以自己的平台和自媒体及网络进行合作项目的宣传推广。
6、项目合作营地运营方的义务:
1)营地运营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运营和管理。
2)负责项目合作运营的人员配置和足够师资力量的调配。
3)为合作项目营地申请办理《全国体验教育(拓展)培训规范运营基地》、《中关村体验教育培训科技协会北京培训基地》、《全国体验教育师培训基地》、《全国营地教育先进单位》等基地挂牌宣传事宜。
4)根据全作项目情况,研发设计五大类主题、30个特色校外活动课程。
5)利用参与者全国互动资源优势和营地运营方所有的全国行业协会平台优势,开拓客户资源和做好项目品牌打造。
6)营地运营方将双方合作项目纳入行业协会会员,并在全国协会平台进行宣传推广。
7)负责为合作项目长期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8)利用营地运营方遍布全国各地的近200多家会员从业机构,为合作项目进行招生合作。
9)营地开业、组织大型团队拓展和组织带有公益性拓展活动,可协助聘请国家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领导以及国际、国内(港奥台)行业知名专家学者到场指导。
10)利用营地运营方资源优势,适时协助申请国家级户外赛事(生态运动、步道联赛、野战运动、拓展挑战赛、定向越野)、全国行业高峰论坛、全国青少年野营大会、全国师资培训班等的举办。快速打造合作品牌知名度。
七、合作原则
1、合作的前提原则是双方平等合作,本战略合作关系不改变双方各自的独立地位。双方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经营权并对外承担责任。
2、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从属或代理关系。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处分另一方的权益。
3、未经对方书面授权或许可,任何一方不得自认为并且对外称其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擅自以另一方的名义对外作任何承诺,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双方的产品与服务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双方均以各自的名义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并对各自的产品或服务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